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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治国、高彦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治国,高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石治国,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高彦,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石治国诉被告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欠其未还诉至本院,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的相关证据和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导致本院送达不能。应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治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