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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费某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跃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