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费某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某,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跃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