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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5月15日生,满族,住绥中县。被告杨某,男,1982年4月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周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