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5月15日生,满族,住绥中县。被告杨某,男,1982年4月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周某,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