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谷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富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童立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谷成,汉族,武钢一炼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管青梅,汉族,武钢设备维修中心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