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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涂敦平与王宝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敦平,王宝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011号原告涂敦平,男,42岁。被告王宝金,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敦平诉被告王宝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敦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涂敦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