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倩与王军、杨淑娟民间贷借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倩,王军,杨淑娟,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马秀莉,包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刘倩,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王军,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杨淑娟,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被申请人王军妻子,住址。被申请人: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秀莉,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秀莉。被申请人:包睿,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刘倩因被申请人王军欠其4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被申请人杨淑娟、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马秀莉、包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包睿仅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300万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军、杨淑娟、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马秀莉、包睿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为500万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军、杨淑娟、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马秀莉、包睿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为500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