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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新财与唐长钦、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财,唐长钦,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周新财,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少珠,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长钦,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财与被告唐长钦、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周新财负担。审 判 长  陈情福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