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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巩日升与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日升,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巩日升,男,1969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瑞,经理。申请执行人巩日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巩日升生活费7728元,但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年11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日升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