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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海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国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银苑小区16栋5号。法定代表人:XX宽,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国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家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国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国艺已经履行了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138.1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小娟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