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俞小飞与杨平深、张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小飞,杨平深,张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俞小飞,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周下行政村俞湾自然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平深,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老村行政村中埂自然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老村行政村中埂自然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平深、张金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