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水香与被告周亮、姚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水香,周亮,姚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杜水香,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周亮,男,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姚林华,女,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原告杜水香诉被告周亮、姚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水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周亮、姚林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水香诉称,被告周亮、姚林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4日俩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至2014年9月24日借期届满)。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计人民币12000元。被告姚林华要求借款期限再延3个月,利息另计。但是延长期限届满后,俩被告依旧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曾多次向俩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亮、姚林华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和截至2015年元月14日的利息7333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0733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亮、姚林华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作答辩。原告杜水香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周亮、姚林华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周亮、姚林华共同出具了借条供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期限半年。借款期限届满,经被告姚林华请求,原告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姚林华在原借条加注延长借款期限内容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周亮、姚林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借条,确系俩被告亲笔出具,可以证实被告借款的数额、时间、约定利息、付息方式和还款期限等与借款相关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予采信。综上,本院通过法庭调查和认证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周亮、姚林华系夫妻关系,原告杜水香经其侄子杜某某的介绍,与被告周亮、姚林华相识。2014年3月24日,被告周亮、姚林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在杜某某家中将1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周亮、姚林华收款后共同出具了借条供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期限半年。借款期限届满,经被告姚林华请求,原告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姚林华在原借条加注延长借款期限的内容并付清了半年利息12000元。双方约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俩被告依旧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曾多次向俩被告催讨,但被告与原告处于失联状态,致催讨无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亮、姚林华向原告杜水香借款100000元,有俩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周亮、姚林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对原告的诉请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亮、姚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水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333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始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祖凑审 判 员 潘 强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存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