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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重庆土母农业发展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土母农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9-1号申请人:重庆环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时代广场b区b3幢220-221号。法定代表人:吴先礼,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土母农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凉河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许云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土母农业发展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土母农业发展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