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树成与吴甲、楚来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成,吴甲,楚来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李树成,居民。被告吴甲,居民。被告楚来娣,居民。原告李树成诉被告吴甲、楚来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楚来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娣诉称,2012年5月4日,被告吴甲向徐长江借款4万元,原告为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吴甲未能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该款的本息共计44538.4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按照月利率1.86%计算利息为4538.40元,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甲、楚来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被告吴甲立据向徐长江借款4万元,月利率1.86%,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向徐长江代为偿还借款本息44538元。2015年1月5日,徐长江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从2012年5月24日-2012年11月24日收到担保人现金肆万元整,利息肆仟伍佰叁拾捌元(44538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归还上述款项。另查,被告吴甲与被告楚来娣于2008年4月16日在响水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娣为被告吴甲向徐长江借款提供担保,在被告吴甲未按约还清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甲追偿。被告吴甲与被告楚来娣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代偿款445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对代偿款的利息未作明确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甲、楚来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李树成借款本息44538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吴甲、楚来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元913元,由被告吴甲、楚来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林审 判 员 沈 利人民陪审员 张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