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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