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孝河与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孝河,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高孝河,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禹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标的867909元;2013年9月10日以(2013)禹法保字第8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沿街楼,案件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4月25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禹法保字第85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