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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梁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短暂接触后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未举办结婚仪式。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2014年6月经媒人邢东梅介绍相识,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徐某退还被告梁某赠与的首饰折价款500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追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鸿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