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经营某某成人用品店。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利,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自2014年1月份以来从网上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检验、批准销售的药品,在其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某某成人用品店销售,从中获利五六百元。2014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与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店现场收缴中华肾宝、金功夫、双效伟哥、领头阳等药品一批,经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查扣的假药应予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