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与玉门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玉门市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冉。委托代理人叶其钦。被执行人玉门市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门市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货款813405.96万元、利息13924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167元,缴纳执行费12058元,共计977875.3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玉门市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已被玉门法院因另案评估抵顶,目前被执行人玉门市鑫源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