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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与陆正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陆正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孝华。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正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正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5元,减半收取8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张 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