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国贸支行与唐新军、马胜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国贸支行,唐新军,马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9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国贸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新军,男。被执行人:马胜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唐新军、马胜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3月6日前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马胜英、唐新军所有的已经办理他项权利的房产(房地权证**号)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值为XXXXXX元。嗣后,本院委托宿州市胜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唐新军、马胜英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结果由买受人颜迎军以XXXXX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马胜英、唐新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仙桥南区1号与2号之间附垮0××号房产(房地权证号20××53)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颜迎军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后转移。二、买受人颜迎军应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秋灵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