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陈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陈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女,1972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建妹,女,1969年7月21日生。张建红诉陈建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4)天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宏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