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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陈建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陈建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女,1972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建妹,女,1969年7月21日生。张建红诉陈建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4)天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宏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