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曾战华与曾占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战华,曾占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曾战华。被告曾占仁。原告曾战华与被告曾占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战华,被告曾占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曾战华诉称:2014年10月2日,原告以20000元购买了甘D098**号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2015年5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强行将原告的甘D098**号车辆开走,并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由于实在无法调解处理,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扣押原告的甘D098**号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返还原告。被告曾占仁辩称:甘D098**黑色桑塔纳牌小汽车是曾战华用来给我顶账的,因为曾战华以前欠我钱,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曾占仁以曾战华欠其款为由,未经原告曾战华同意,将曾战华甘D098**黑色桑塔纳小车一辆开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被告曾占仁辩称甘D098**小车是经原告曾战华同意顶账后其开走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欠债及顶账的事实存在,且曾战华当庭否认欠债、顶账之事。故对曾占仁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曾占仁无正当理由开走曾战华车辆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占仁返还原告曾战华的甘D098**桑塔纳牌小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占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