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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学秀与刘全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秀,刘全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19号原告张学秀,工人。委托代理人楚雪,潍坊坊子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全福,工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168号金融大厦12楼。代表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依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秀诉被告刘全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学秀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学秀负担。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