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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辉与何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何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爱强,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与被告何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元,由原告何辉负担。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俞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