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世金诉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丁世金,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林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文,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丁世金与被告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世金以与被告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为由,于2015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世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世金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