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赵晓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加深,现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给付至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保证好好对待原告,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21日婚生一子程某乙。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需要法院处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一度很好。现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该互相宽容、理解,维护家庭的和谐。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此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琪(代)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