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XX折与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XX折,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XX折与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折诉称:2013年原告为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建树脂堆场雨棚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未有支付,并于2015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该款。但日期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及灵璧县杨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1份,欲证明原告XX折与XX哲是同一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协议1份,欲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原告XX折给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建树脂堆场雨棚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折工程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在2015年2月20日前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有还款,为此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50000元还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欠原告XX折工程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尊义人民陪审员 马腾达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