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谌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谌伦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00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被告谌伦红,女,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渝中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谌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3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