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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洪林与刘远学、杨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林,刘远学,杨世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周洪林,男,生于1962年6月12日,汉族。被告刘远学,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被告杨世芬,女,生于1964年2月10日,汉族。原告周洪林与被告刘远学、杨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林撤回对被告刘远学、杨世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周洪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诸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