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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韩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韩某甲,男,193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韩某乙,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韩某丙,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韩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