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沧州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沧州爱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峰,经理。身份证号。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东环路48号。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世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