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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董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董贰华,董枝华,梁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诉讼代理人陈芍妍,女,汉族。诉讼代理人廖丽萍,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贰华。被告董贰华,男,汉族。被告董枝华,男,汉族。被告梁惠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通公司”)、董贰华、梁惠霞、董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好易通公司、董贰华、梁惠霞、董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1)原告与好易通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GDK47663012014633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好易通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提款利率按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浮动周期为3个月,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1日付息;对于逾期贷款及利息,则按当期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来计收罚息和复利;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全部借款。(2)原告与好易通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GDK47663012014644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好易通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提款利率按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浮动周期为3个月,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利息按月结息,每月21日付息;对于逾期贷款及利息,则按当期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来计收罚息和复利;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全部借款。2、《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1)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董贰华签订了编号为GBZ4766301201364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董贰华对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董枝华签订了编号为GBZ47663012014655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董枝华对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梁惠霞签订了编号为GBZ47663012014655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梁惠霞对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为8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等;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3、《最高额抵押合同》(1)董贰华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DY47663012012615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的房产为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为344.7万元。该抵押已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2)梁惠霞、董枝华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DY47663012013617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梁惠霞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的房产为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为531.8万元。该抵押的房产已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土地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佛三他项(2013)第××号。(3)梁惠霞、董枝华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DY47663012013617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梁惠霞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车位的房产为原告与好易通公司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金额为29.8万元。该抵押已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等。二、履约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好易通公司放款500万元,应用月利率为7‰(即年利率8.4%),到期日为2015年6月12日。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好易通公司放款300万元,应用月利率为7‰(即年利率8.4%),到期日为2015年8月30日。三、违约好易通公司自2015年1月21日起未能按期清偿应付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已构成违约情形。原告依约宣布对好易通公司的上述贷款提前立即到期,要求各被告立即履行还款责任。暂计至2015年4月20日,好易通公司尚欠原告本金8,000,000元、利息210,668.04元,本息合计8,210,668.04元。四、其它董枝华与梁惠霞于200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其作出的保证行为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2日对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将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基准利率6%调整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5.6%,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将一年以内(含一)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5.35%。综上所述,依照主从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好易通公司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对董贰华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梁惠霞和董枝华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房产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董贰华、董枝华、梁惠霞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好易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方共同负担。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10,668.04元,本息合计8210668.04元);二、被告董贰华、董枝华、梁惠霞对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董贰华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梁惠霞、董枝华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三国用(2013)第××号)、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车位(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被告好易通公司、董贰华、董枝华、梁惠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4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好易通公司发放借款3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2014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好易通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二、原告诉前未向被告好易通公司送达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本院受理后,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好易通公司送达诉状、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好易通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收到上述应诉材料。截至2015年5月16日被告好易通公司尚欠原告GDK47663012014633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0722.22元、罚息28087.50元、复利4539.66元;尚欠原告GDK47663012014644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2025元、罚息16852.5元、复利2693.78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主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从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后者是为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1、还本付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被告好易通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好易通公司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被告好易通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二、担保责任1、抵押被告梁惠霞、董枝华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的房地产为好易通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5318000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该不动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权,在被担保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在最高额本金5318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梁惠霞、董枝华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车位为好易通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298000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该不动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权,在被担保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在最高额本金298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董贰华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的房地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本金3447000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该不动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取得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权,在被担保的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在最高额本金3447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保证三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董贰华;被告董枝华;被告梁惠霞,对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每组最高责任本金限额均为8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198809.72元、复利4539.6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以2014年6月19日为起算日,每3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的标准重新定价);二、被告佛山市好易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为118877.5元、复利2693.7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罚息;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以2014年9月5日为起算日,每3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的标准重新定价)三、被告董贰华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董枝华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梁惠霞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的房地产在最高额本金5318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号车位在最高额本金298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的房地产在最高额本金3447000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963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劳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