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万青涛与邓星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青涛,邓星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万青涛,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星葵,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万青涛与被告邓星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远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松树、刘德松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邓家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青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万青涛承担。审 判 长 陈远雄人民陪审员 周松树人民陪审员 刘德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启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