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敦智与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敦智,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陈敦智与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85-1号原告陈敦智。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敦智与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36312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2015年6月4日,案外人陈某某、唐某甲、王某某、唐某乙、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敦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偏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书娟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