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明与明瑞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明瑞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邓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8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明瑞友,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与被告明瑞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邓明负担。审 判 长 文 健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文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