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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明与明瑞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明瑞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邓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8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明瑞友,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与被告明瑞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邓明负担。审 判 长 文 健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文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