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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赫金玲与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金玲,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赫金玲,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委托代理人:关遂祺,广东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潘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赫金玲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赫金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赫金玲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赫金玲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骁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