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意娟与被执行人曾令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谢意娟,女,住广东省仁化县。被执行人曾令光,男,住广东省仁化县。申请执行人谢意娟与被执行人曾令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每月固定划拨被执行人曾令光在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5181852000049885)的银行存款叁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