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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赵某某等与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乙。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