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赵某某等与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刘某甲。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乙。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和解并执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