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何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广源路(县运管所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股东。被告何某。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含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含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欣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宾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宾阳县广源路。被告:何某,男,1973年9月19日生,现住宾阳县黎塘镇民主路67号。法定代表人:XXX。某公司诉何南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长钟含文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陆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