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梁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梁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663-1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梁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梁某、齐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仲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