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60号原告:代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姚卓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石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