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3)甬北庄民初字第0023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20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