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宇,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辩护人莫光永、韦晓芬,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正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宇及其辩护人莫光永、韦晓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10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进行搜查,在该房的卧室、杂物间、卫生间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大量疑似毒品,房主黄某称上述物品是其男友刘宇所有。2014年3月27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宇抓获,又在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室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在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1457.99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宇辨称,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冰毒是其的,因唐某甲欠其的28000元未还,其在他车上扣押得他的冰毒拿回处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辩护人莫光永、韦晓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宇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鉴定含量较低,应按含量折算纯度来计算刘宇持有毒品的数量,经折算共计纯度是22.67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宇系吸毒人员,其和女朋友黄某于2013年年底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黄某的房子至今。2014年1月,刘宇在外面与他人得一大包毒品冰毒存放在其居住的601号房。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进行搜查,在卧室、杂物房、卫生间查获一包大量疑似冰毒、六包少量疑似毒品,同时在601号房查获散弹枪两支、仿真手枪一支、自制手枪一支、自制长枪一支。同月27日10时许,刘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万隆酒店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带刘宇到其住处的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又进行搜查,查获一包疑似冰毒。刘宇供述所查获的毒品冰毒系其所有。查获的上述八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取样、按包编号封存,然后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1)编号为1号疑似毒品重685.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4%;(2)编号为2号疑似毒品重453.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14%;(3)编号为3号疑似毒品重237.09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4)编号为4号疑似毒品重2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7%;(5)编号为5号疑似毒品重35.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6%;(6)编号为6号疑似毒品重8.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7%;(7)编号为7号疑似毒品重16.84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8)编号为8号疑似毒品重71.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1%。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277.99克。在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查获的五支枪,经送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中两支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已移送河池市公安局河池派出所立案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搜查证,证实2014年3月25日10时许,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附近发现可疑涉毒人员黄某,后依法对黄某居住的601号房搜查,在卧室、杂物房、卫生间查获一包大量疑似冰毒、六包少量疑似毒品及一批疑似制毒工具和疑似制毒原料。2、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27日10时许,刘宇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万隆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3、现场照片、现场查获的毒品照片、指认称量毒品照片、搜查笔录、称量取样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民警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27日依法对刘宇、黄某居住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进行搜查,共查获8包疑似毒品和77件疑似制毒工具(器皿、试管、试瓶、钳子等)、50瓶疑似制毒原料(化学品、催化剂、原料等)、一台简易电子秤。查获8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取样、按包编号封存,然后送检鉴定:(1)编号为1号疑似毒品重685.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4%;(2)编号为2号疑似毒品重453.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14%;(3)编号为3号疑似毒品重237.09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4)编号为4号疑似毒品重2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7%;(5)编号为5号疑似毒品重35.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6%;(6)编号为6号疑似毒品重8.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7%;(7)编号为7号疑似毒品重16.84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8)编号为8号疑似毒品重71.9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1%。同时在601号房查获散弹枪两支、仿真手枪一支、自制手枪一支、自制长枪一支。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刘宇于2013年年底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买受人黄某)至今。2014年3月25日11时许,公安民警敲门进来出示证件后搜查其家,在杂物房的一台冷风机内查获一大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疑似冰毒,从卧室纸盒内查获制毒工具(器皿、试管、试瓶等)及酒盒里查获麻古,从厨房及卫生间查获制毒原料,并进行拍照。这些冰毒和麻古是刘宇的,制毒工具是其和刘宇、“徐老四”所有,制毒原料一部分是刘宇买的,一部分是其买的,如浓盐酸用来冲卫生间。2014年3月27日凌晨,其和刘宇住宿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富豪路旁万隆酒店8111号房间,同日上午,公安民警到房间抓获刘宇。其认为在其家查获的一大包冰毒是刘宇和“徐老四”所有。记得是2014年2月底的一天中午12时许,“徐老四”开车到其家接走刘宇,下午5、6时许,两人回来进其房间,“徐老四”从一个黑色布袋拿出一包装满冰毒的透明封口袋,其叫他们赶快拿出去,他们就拿冰毒出去。一会儿,其出来见刘宇和“徐老四”在客厅吸食冰毒,又叫他们拿走,其才转进房间,约过二、三个小时其出来不见他们,冰毒也不见。5、被告人刘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和黄某于2014年春节一同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至今。2014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富豪路万隆酒店8111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带其到其住处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进行搜查,查获一包冰毒,经称量重71.90克。2014年2月的一天,唐某甲找其讲帮他去广东要冰毒,如帮他,以后与他买冰毒时可少50元。其答应后找到徐某甲租了一部柳微车于次日到广东东莞市万江与一个外号叫“水牛”的男子联系购买冰毒,来之前唐某甲要求其帮他垫几万元给“水牛”,其讲没有这么多钱,只答应帮垫8000元。其付8000元给“水牛”后,“水牛”给了其约1400克冰毒。其打电话问唐某甲要几万元辛苦费,唐某甲拒绝给。其和徐某甲很生气,回到金城江后将冰毒放在其住处的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吸食,后徐某甲要了约80克冰毒去跟人换要两支枪来用,剩余冰毒公安民警于2014年3月25日、27日搜查时查获。在其住处搜得的玻璃器皿等是其用来吸毒的。在其住处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查获的五支枪中,两支仿真手枪是其在金城江城区街边购买的玩具枪,两支散弹枪是其在宜州市与一个外号叫“阿鬼”的男子购买,一支自制长枪是其和徐某甲用5克冰毒在金城区交警大队对面巷道与韦某交换得的。庭审时供述,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查获的毒品冰毒是其朋友唐某甲因欠其的28000元没有还,其于2014年1月在他的车上扣押他的冰毒拿回来的,后唐某甲来找其要冰毒讲拿去卖还钱给其,其没有给他。其没有和徐某甲到广东帮唐某甲买过冰毒。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宇,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二区13栋2单元402室。7、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经公安民警多方调查,无法找到刘宇供述中提到的唐某甲其人;(2)徐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讯问中供述其曾和刘宇到广东帮一个外号叫“唐老四”的人购买过冰毒。8、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1)刘宇被抓获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其提供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了解和打击河池市金城江区毒品犯罪有一定作用;(2)2014年3月25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水岸华府1栋2单元601号房查获刘宇的五支枪,经送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中两支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已移送河池市公安局河池派出所立案处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宇辨称在其处住查获的毒品冰毒是因唐某甲欠其的28000元未还,其在唐某甲车上扣押得他的冰毒的问题,经查,未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辩解毒品来源的问题,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77.99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莫光永、韦晓芬辩称被告人刘宇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较低,应按含量折算纯度共计22.67克作为其非法持有数量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被告人刘宇持有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277.99克,经鉴定,各包的含量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对查获毒品的鉴定规定:含量不够25%的,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被告人刘宇持有的1277.99克甲基苯丙胺,按各包含量折算,纯度数量共计90.631克。但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故量刑时可考虑毒品的含量,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刘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被告人刘宇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77.9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佩山审 判 员 张晓莉人民陪审员 韦景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祖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