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辛金英与孙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金英,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963号申请人辛金英,女,1979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柱,男,1979年7月4日出生。辛金英申请执行孙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柱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辛金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柱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4156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