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旬邑县原底乡。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住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鄂F2X8**号/鄂FK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被告晏某某,男,住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鄂F2X8**号/鄂FK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被告晏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容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