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吴忠峰、吴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吴忠峰,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峰,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昊,男,200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吴忠峰(系被告吴昊之父),住同被告吴昊。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峰、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忠峰、吴昊名下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已进入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闵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