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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吴忠峰、吴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吴忠峰,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峰,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昊,男,200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吴忠峰(系被告吴昊之父),住同被告吴昊。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峰、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忠峰、吴昊名下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已进入该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闵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