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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罗庆华、杨建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5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华,杨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553-2号申请执行人罗庆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罗庆华,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隆���县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昆仑路88号昆仑家园1-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庆华、杨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付清借款时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诉讼费用1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6月17日)为536500元以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算至2015年6月17日)为9800元、应支付申请人垫支的诉讼费用14600元、本案执行费23400元,总共合计2184300元,现尚欠借款本息合计1843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富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