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新斌与高善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新斌,高善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姚新斌。被执行人高善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斌与被执行人高善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高善民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东关路9号房产,但该房产系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3号案件首封,故一时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0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行���黄浩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