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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张莲、厉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张莲,厉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陶继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小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姚徐社区王子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莲。被执行人张莲。被执行人厉泽忠,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张莲、厉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318.60元、罚息62966.67元及复利41.5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律师费97800元;三、被告张莲、厉泽忠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张莲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厉泽忠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老街48-3房产,本院已司法保全,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该房产。除此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京龙士达服装有限公司现已停业,被执行人张莲、厉泽忠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