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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华、王国武与许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华,王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国武。委托代理人袁华,系王国武妻子。上诉人袁华、王国武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本次提起诉讼的事项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相悖,本次诉讼与前一次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标的相同。故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对袁华、王国武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